一、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?是否需要总公司授权?
答:分公司是合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,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无需总公司授权。《民事诉讼法》《民法总则》等相关法律明确分公司属于“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”,是法定的其他组织,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。同时,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。但实践中,采购人、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,允许分公司参与投标。
二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开评标现场,是否违法?
答:不违法,但这种规定对外地供应商可能不够公平。87 号令强调“投标人参加开标是其权利而非其义务”。其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,邀请投标人参加;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,视同认可开标结果。开标活动本身高度公开,有录音录像设备保证公平、公正,没有非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当场亲自做决策的事项。
三、采购人应如何审查供应商资格?具体审查哪些内容?
答: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合规性审查和能力性审查两方面。合规性审查即审查供应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,如营业执照是否每年年检、是否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、有无受过行政处罚等。能力性审查是对供应商的能力条件进行审查,如财务状况、技术能力、设备状况、履约能力等。采购人需依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及《条例》第十七条明确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。如果采购人、代理机构没有能力做资格审查,也可委托专家进行,但审查主体仍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。
四、甲方评标代表能否参加开标?
答:不能。根据规定,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,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。
五、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密封情况破损严重,如何处理?
答:应当拒收。根据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,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,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。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。